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064號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劉怡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