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選偵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
年。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甲○○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
年。緩刑貳年。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處罰條文:刑法第143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林俊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