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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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 王圓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業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09年11月10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1月25日登於本院網路,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告日之登載截圖畫面1紙為證(本院卷第1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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