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佩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籽油陸瓶(含包裝瓶,淨重貳萬捌仟壹佰貳拾參點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佩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六日,以一0八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二號為不起訴處分,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確定。然被告為警查扣之大麻籽油六瓶,均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佩佳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八年十月六日,以一0八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二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駁回再議處分而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卷附可參。本件扣案之大麻籽油六瓶,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二八一二三.八五公克)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一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一0八二三二00五九0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大麻籽油六瓶均屬違禁物無訛,揆櫫前揭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大麻籽油之包裝瓶六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瓶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瓶均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