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07號原告 楊謙澤 被告 陳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址設台南市中西區慈聖街「金凰城大旅社」負責人,明知該處有應召小姐提供性交易服務,伊於民國102年間某日,在該處與應召小姐從事性交易時,因該應召小姐未戴保險套,以致伊染上疱疹,需長期往返醫院接受醫療,受有身體傷害及精神上莫大痛苦。為此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80萬元等語。被告則以:伊不認識原告,原告自稱與應召小姐從事性交易因而染上疱疹,是原告與應召小姐間的問題,與伊無關,亦非伊所造成,原告請求無理由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僅提出診斷證明書1紙為證,並無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惟依上開證據,原告縱有罹患疱疹,然並無法認定被告對其罹病有何可歸責原因,或乃被告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所造成,自難遽認被告應負契約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80萬元一節,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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