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055號原告 張洺潤 被告 簡宏儒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81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暨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簡宏儒所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18號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第一審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10日宣判在案。茲原告張洺潤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寄至本院日期為108年12月10日上午11時30分許,此有該書狀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文章在卷可憑,惟該刑事案件尚未經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是原告於該案刑事訴訟第一審審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顯有未合。從而,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於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然如被告或檢察官對被告所犯案件提起上訴,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者,原告亦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王振佑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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