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佳睿(原名:方浩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佳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方佳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妨害自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31日│106年8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8年度偵字第11254號│7年度偵字第93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027│108年度簡字第128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027│108年度簡字第1283號││││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986號│8年度執字第165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