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3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 潘彥潔 等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