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536號再抗告人 高健 祐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11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高健祐因加重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楊力進法官莊松泉法官吳秋宏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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