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02號聲請人聯懷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森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4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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