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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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五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丙○○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處罪刑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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