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4月8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受刑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審核卷證資料,於法定要件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