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8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鄭柏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柏裕於民國090年08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111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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