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文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文彬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文彬係 葉諭樺 (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死亡)之父,告訴人 許智傑 係葉諭樺之夫,被告與告訴人相處不睦,見告訴人於107年4月16日8時48分許,在臉書上留言「…世界一樣轉動,不過我的世界邊轉邊碎…」等文字,主觀認定係在博取同情,竟意圖散布於眾,無故以葉諭樺生前使用之行動電話直接登入葉諭樺之「臉書」帳號(所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嫌部分,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葉諭樺之名義於同日在上述留言下方接續回覆「幹」、「許智傑敢做不敢擔(起訴書誤載為許智傑你敢做不敢當,應予更正),如同畜生,真基督教義有這樣教你嗎(起訴書誤載為真基督教教義有這樣教你嗎,應予更正)?」、「畜生不如」、「世間真有如此殘渣」、「父家暴#Metoo#母戀子#醋罈#子承襲」等文字,公然侮辱並誹謗告訴人,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被告以葉諭樺名義在臉書留言之照片1份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在臉書為上開留言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誹謗等犯行,辯稱:我寫的都是事實等語。
㈠查葉諭樺於107年4月12日死亡,被告於葉諭樺死亡後,在
告訴人之臉書為附表所示之留言,而上開留言中有「幹」、「許智傑敢做不敢擔,如同畜生,真基督教義有這樣教你嗎?」、「畜生不如」、「世間真有如此殘渣」、「父家暴#M
etoo#母戀子#醋罈#子承襲」等文字,且該發言為告訴人臉書友人之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等事實,為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均坦認不諱(見偵卷第23頁至第24頁、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70號卷第28頁),並有臉書擷取畫面8張、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按(見他卷第13頁至第29頁、第39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㈡經查,葉諭樺生前曾因生活小事、返回被告家或攜子返回被
告家等事由,多次與告訴人及其雙親發生爭執,告訴人之雙親或要葉諭樺下跪、寫悔過書,或告以回家時間超過21時1分即無庸返家,甚於105年2月9日,告訴人及其雙親阻擋葉諭樺攜子過年返娘家,令葉諭樺成傷,且過程中告訴人父親曾抓葉諭樺胸部等情,有悔過書、驗傷診斷證明書、錄音光碟、譯文、葉諭樺手札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7頁至第173頁、證物袋)。另葉諭樺於107年4月16日死亡前在院治療期間,係由葉諭樺之雙親即被告及其配偶照料,而告訴人非但未在病塌前陪伴,尚且於葉諭樺癌末住院治療之107年3月間傳送猥褻文字及影片給葉諭樺等情,業據告訴人 陳明 在卷(見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70號卷第28頁),並有LINE擷圖10紙附卷足佐(見偵卷第201頁至第219頁),上情同堪認定。稽此,被告所為「父家暴#Metoo#母戀子#醋罈#子承襲」等文字乙節,要與事實無違。
㈢被告固有為「幹」、「許智傑敢做不敢擔,如同畜生,真基
督教義有這樣教你嗎?」、「畜生不如」、「世間真有如此殘渣」、「父家暴#Metoo#母戀子#醋罈#子承襲」等文字,惟告訴人及其雙親確於葉諭樺生前對其多所刁難之行徑。是以,本案應審究者,乃被告於告訴人在臉書發表「…世界一樣轉動,不過我的世界邊轉邊碎…」等文後為上開回覆留言,被告有無侮辱、誹謗之故意及是否已侵害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以便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的功能得以發揮。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則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我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我國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的法條結構及編排體系,刑法第309條處罰的是「公然侮辱」之言論,第310條則處罰「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刑法第309條所稱的「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不指摘具體的事實,而以粗鄙的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為抽象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達於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的程度;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則是指行為人知其所指摘或傳播轉述的具體事項,足以貶損他人名譽者,而仍將該具體事實傳播於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使大眾知悉其內容而指摘或傳述之者而言。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明,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除不成立誹謗罪,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又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推斷。至於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申言之,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加以論處。查被告對告訴人留言回覆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其中固有「許智傑敢做不敢擔,如同畜生,真基督教義有這樣教你嗎?」、「畜生不如」、「世間真有如此殘渣」、「父家暴#Metoo#母戀子#醋罈#子承襲」等文字,然綜觀其所為文字前後以觀,顯係被告在整理葉諭樺之遺物時,愕然發現葉諭樺生前遭告訴人及其雙親上開不合理、非友善之對待,而針對告訴人及其雙親上開對待葉諭樺具體行為之事實,依其個人感受及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批評內容固足令告訴人心生不快而傷及告訴人主觀情感,然被告所述核屬真實,並非毫無意義的抽象謾罵,亦非被告故意杜撰子虛烏有之事,意圖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認被告有何公然侮辱或誹謗告訴人之實質惡意。
⒉又本案檢察官認為被告為上開回覆留言文字,足以貶損告訴
人之人格及在社會上的名譽評價,惟檢察官並未證明告訴人及其雙親動輒欲葉諭樺下跪、寫悔過書、以暴力阻擋葉諭樺攜子同返娘家、未在癌末亡妻生前病塌前陪伴,甚於傳送猥褻文字及影片予已走至生命末期之亡妻,諸此違反人情事理等行為,何以於社會上不應受到此種評價而應享有良好的評價。因按「名譽」是一種外部社會的評價,法律所保障的名譽法益,應為「不被他人以虛偽言論毀損的社會評價」,亦即,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不實事實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本即構築在事實之上,是以,陳述真實之事的言論,尚不該當侵害名譽,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若說「真實言論」會毀損名譽,應該祇能解釋成上述所謂的「名譽感情」(內部名譽),而此種名譽感情,充其量祇是「個人擁有較佳聲譽的主觀願望」的反射利益,並無理由當然成為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刑法保護的法益)。查本案告訴人及其雙親既動輒欲葉諭樺下跪、寫悔過書、以暴力阻擋葉諭樺攜子同返娘家、告訴人未在癌末亡妻生前病塌前陪伴,甚於傳送猥褻文字及影片予已瀕臨生命盡頭之亡妻等違反人情事理行為,被告前揭所言,核屬真實,並非虛偽言論,亦非不實抹黑,並未侵害告訴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與公然侮辱、誹謗等罪之構成要件即尚有未合,無從成立該罪。
⒊又被告雖在告訴人臉書回覆留言「幹」之文字,然係在附表
編號1所示留言後而為,有臉書擷圖在卷可憑(見他卷第15頁),觀之附表編號1之留言內容,係表明告訴人在葉諭樺生前未良善對待,死後急欲將之送離,卻仍在其臉書以「…世界一樣轉動,不過我的世界邊轉邊碎…」等文字 冀博 愛妻美名及親友同情,被告甚且在整理葉諭樺遺物時,愕然發現葉諭樺手札記載告訴人父親以手抓胸不當行徑,而老淚縱橫,是被告在附表編號1留言後,在上開留言下方為「幹」之文字,無非係因從小呵護在掌心之愛女,卻於嫁為人婦,非但未受告訴人及其雙親疼愛,反係受盡夫家各種不合理、非友善之對待,甚遭告訴人父親抓胸,被告為葉諭樺之父親,卻未能及時給予任何適時幫助,僅能由葉諭樺默默承受,在家人面前強顏歡笑,被告思及葉諭樺生前之坎坷及艱辛,一時悲從中來為上開「幹」留言,不外乎表達其對此事之內心悲憤及無盡沈痛,所為之主觀評論,難認有惡意侮辱之故意,尚不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四、綜上所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以「幹」、「許智傑敢做不敢擔,如同畜生,真基督教義有這樣教你嗎?」、「畜生不如」、「世間真有如此殘渣」、「父家暴#Metoo#母戀子#醋罈#子承襲」等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地位云云,惟由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脈絡觀之,乃係針對告訴人及其家人對待被告死亡之女葉諭樺行徑之主觀評論而來,且檢察官未能證明客觀上告訴人何以不應受到上開留言等文字之社會評價,亦未能證明被告有何公然侮辱或誹謗告訴人人格之實質惡意。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客觀上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然侮辱、誹謗犯行之程度,尚存有合理之懷疑,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誹謗犯行,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尚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君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附表】┌──┬────────────────────────┬──────┐│編號│留言內容│證據卷頁所在│├──┼────────────────────────┼──────┤│1│男子漢小丈夫,為什麼還在賺活人的眼淚,逼寫悔過書│他卷第15頁│││(要的人給信息),1個月前就急著辦儀式,在博命時││││傳鹹濕片和惡語刺激,致哭,走的當天辦除戶,在的時││││候逼斷絕父母關系(係之誤繕),視父母同陌路,整理││││愛女遺物,竟是Metoo,眼淚都流乾了,感謝所有關愛││││她的人,讓她一路好走││├──┼────────────────────────┼──────┤│2│幹│他卷第15頁│├──┼────────────────────────┼──────┤│3│父家暴#Metoo#母戀子#醋罈#子承襲│他卷第16頁│├──┼────────────────────────┼──────┤│4│你可以繼續寫你的心碎,讓眾生的滾燙的熱淚淹沒你的│他卷第16頁│││良知,你也可面對你的罪惡,下跪認錯,邪/正一線間││├──┼────────────────────────┼──────┤│5│惡人終於露相,就是這副德性,造謠,污衊,跟我前面│他卷第21頁│││所完全符合,魔鬼在照妖鏡前現出原形,邪││├──┼────────────────────────┼──────┤│6│許智傑敢做不敢擔,如同畜生,真基督教義有這樣教你│他卷第25頁│││嗎?教友評評理,所有我都有證據,你心虛消掉的Line││││我都拍照,歡迎索取││├──┼────────────────────────┼──────┤│7│有教友過年不用陪老婆回娘家的嗎?每年看到愛女單獨│他卷第25頁、│││推著小孩回娘家,眼淚往肚子吞,仍是笑臉迎接。病發│第27頁、第29│││4期了,又為會(回之誤繕)娘家不準(准之誤繕)帶│頁│││小孩的事全家和她大吵大鬧,2大1小沒人性,畜生不││││如,有暴力錄音,驗傷單做證,信的是什麼教?有資格││││在教會立足?需不需要開除?這我會發函全省教會評評││││理。兩年前愛女來電要回娘家說:他們全家逼她斷絕娘││││家父母關係,她不從,被趕出家門,她絕望,推著小孩││││回娘家,我們去捷運站接,那個畫面永遠烙在我心中,││││是笑臉相迎,不幸的是因之前感冒3個月,疏於看病,││││導致肺癌,初次緊急在博仁醫院抽肺積水,好友代通知││││畜生,一直到轉院都沒來探望,那是一個中秋節的夜晚││││還是台(颱之誤繕)風夜,帶吃的給愛女,那真的瘋了││││,想人世間真有此殘渣。愛女一心為其女兒,忍辱吞聲││││,我們也都一樣會把全部愛給子女,無悔無怨││├──┼────────────────────────┼──────┤│8│是要你下跪道│他卷第29頁│├──┼────────────────────────┼──────┤│9│是要你下跪道歉,這是你們常恐嚇愛女的,該還了│他卷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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