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82號上訴人好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戎 訴訟代理人 蔡佳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弘實業有限公司、業展白鐵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9年度建字第28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66,424元(4,420,344元+9,446,080元=13,866,42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01,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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