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鄭凱鴻 被告 黃玉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玉梅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以108年度交易字第20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首揭說明,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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