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39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劉傑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東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謝東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可供送達之地址?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