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 陳明道 被告 陳維德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一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陳維德假借經營水產生意,買空賣空,常業詐取投資及上游貿易之鉅額款項後潛逃出境,嗣以經濟犯遣送回國。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李春地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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