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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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 林博文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銘義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76
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租約業經終止,請求被告自坐落屏東縣○○鎮○○○段90-7、90-8、90-9、90-10、90-11、321-3、321-5、321-12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號房屋(含水電設施、發電機、各類樹木)遷出並返還,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即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21,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移轉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號房屋之所有權,則該房屋之課稅總現值145,
000元為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766,200元(計算式:00000000+145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37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87,376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損害賠償、費用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文玲附表:土地均坐落屏東縣○○鎮○○○段┌──┬───────┬────┬─────┬──┬──────┬───────┐│編號│地號及房屋│面積│公告現值│權利│核定價額│備註││││(㎡)│(元/㎡)│範圍│││├──┼───────┼────┼─────┼──┼──────┼───────┤│1│90-7│6,986│1,300│1/1│9,081,800││├──┼───────┼────┼─────┼──┼──────┼───────┤│2│90-8│1,467│1,300│1/1│1,907,100││├──┼───────┼────┼─────┼──┼──────┼───────┤│3│90-9│1,462│1,300│1/1│1,900,600││├──┼───────┼────┼─────┼──┼──────┼───────┤│4│90-10│4,456│1,300│1/1│5,792,800││├──┼───────┼────┼─────┼──┼──────┼───────┤│5│90-11│4,456│1,300│1/1│5,792,800││├──┼───────┼────┼─────┼──┼──────┼───────┤│6│321-3│5,730│1,300│1/1│7,449,000││├──┼───────┼────┼─────┼──┼──────┼───────┤│7│321-5│5,481│1,300│1/1│7,125,300││├──┼───────┼────┼─────┼──┼──────┼───────┤│8│321-12│86│9,900│1/1│851,400││├──┼───────┼────┼─────┼──┼──────┼───────┤│9│屏東縣恆春鎮紅││││1,017,400│課稅總現值│││柴路37號││││││├──┼───────┼────┼─────┼──┼──────┼───────┤│10│屏東縣恆春鎮紅││││703,000│課稅總現值│││柴路37-2號││││││├──┼───────┼────┼─────┼──┼──────┼───────┤│11│水電設施││││500,000│原告陳報價值│├──┼───────┼────┼─────┼──┼──────┼───────┤│12│發電機││││300,000│原告陳報價值│├──┼───────┼────┼─────┼──┼──────┼───────┤│13│各類樹木││││200,000│原告陳報價值│├──┼───────┼────┼─────┼──┼──────┼───────┤│合計│││││42,6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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