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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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家訴字第115號原告 陳瓊芬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被告 陳憲一
陳瓊美 陳瓊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陳憲文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被告陳瓊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陳憲一、陳瓊美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憲文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死亡,無配偶及子嗣,父母均死亡,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憲文之兄弟姊妹,爲繼承人,每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陳憲文死亡時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惟兩造迄今就遺產分割未能達成協議,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憲文之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爲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叁、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瓊雲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陳憲一、陳瓊美則以: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等語。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分別著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八百三十條第二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陳憲文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由兩造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各四分之一,且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公同共有,亦可認定。前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就前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憲文之遺產,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認前開遺產應由兩造每人按應繼分即各四分之一比例分配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伍、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亦即各負擔四分之一,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簡芳敏附表一:被繼承人陳憲文之遺產┌──┬───────────────────────┬────┐│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由兩造每│││(權利範圍:257/10000)│人各取得│├──┼───────────────────────┤四分之一││2│彰化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台中市○區○○○段○○○○○○號房屋││││(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號6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4│台中市○區○○○段○○○○○○號房屋││││(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號地下室)││││(權利範圍:1/16)││├──┼───────────────────────┤││5│彰化縣○○鎮○○○段○○○○段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街○○○號)││││(權利範圍:全部)││└──┴───────────────────────┴────┘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姓名│應繼分│├───────┼─────┤│陳憲一│1/4│├───────┼─────┤│陳瓊美│1/4│├───────┼─────┤│陳瓊雲│1/4│├───────┼─────┤│陳瓊芬│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