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