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0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翊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89-ND-0000000││15│15000││├──┼───────────────┼──────────────┼────┼───┼────┼───┤│002│翊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95-NX-0000000││4│4000││├──┼───────────────┼──────────────┼────┼───┼────┼───┤│003│翊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89-ND-0000000││1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