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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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 呂詩芳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陳彩英
嘉義市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方一勛
黃國晉 被告 呂麗蘭
呂圳清陳花枝 呂進財
附1 呂明河 呂閔展 呂莉欣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高雅慧 被告 黃勝鐘
黃呂來春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編號3、4關於621地號應有部分比例有所誤寫,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陳見明附表:
┌──┬─────┬────────────────────────┬────────┐│││應有部分比例│││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621地號│622地號│623地號││├──┼─────┼───────┼───────┼────────┼────────┤│1│陳彩英│6929分之2117│4556分之91│X│2039分之26│├──┼─────┼───────┼───────┼────────┼────────┤│2│嘉義市│6929分之3781│X│X│2039分之45│├──┼─────┼───────┼───────┼────────┼────────┤│3│黃呂來春│6929分之344│X│320600分之15658│2039分之161│├──┼─────┼───────┼───────┼────────┼────────┤│4│呂詩芳│6929分之687│54672分之32427│320600分之165832│2039分之960│├──┼─────┼───────┼───────┼────────┼────────┤│5│呂進財│X│54672分之3375│320600分之4044│6117分之78│├──┼─────┼───────┼───────┼────────┼────────┤│6│呂明河│X│54672分之3375│320600分之4044│6117分之78│├──┼─────┼───────┼───────┼────────┼────────┤│7│呂閔展│X│109344分之3375│320600分之2023│12234分之78│├──┼─────┼───────┼───────┼────────┼────────┤│8│呂莉欣│X│109344分之3375│320600分之2022│12234分之78│├──┼─────┼───────┼───────┼────────┼────────┤│9│呂圳清│X│109344分之8442│320600分之106809│00000000分之│││││││0000000│├──┼─────┼───────┼───────┼────────┼────────┤│10│ 呂陳花枝 │X│109344分之4221│320600分之10084│00000000分之│││││││617267│├──┼─────┼───────┼───────┼────────┼────────┤│11│呂麗蘭│X│109344分之3537│320600分之10084│00000000分之│││││││615741│├──┼─────┼───────┼───────┼────────┼────────┤│12│黃勝鐘│X│4556分之244│X│2039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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