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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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 呂詩芳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陳彩英
嘉義市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方一勛
黃國晉 被告 呂麗蘭
呂圳清 呂 陳花枝 呂進財
附1 呂明河 呂閔展 呂莉欣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高雅慧 被告 黃勝鐘
號 黃呂來春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編號3、4關於621地號應有部分比例有所誤寫,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陳見明附表:
┌──┬─────┬────────────────────────┬────────┐│││應有部分比例│││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621地號│622地號│623地號││├──┼─────┼───────┼───────┼────────┼────────┤│1│陳彩英│6929分之2117│4556分之91│X│2039分之26│├──┼─────┼───────┼───────┼────────┼────────┤│2│嘉義市│6929分之3781│X│X│2039分之45│├──┼─────┼───────┼───────┼────────┼────────┤│3│黃呂來春│6929分之344│X│320600分之15658│2039分之161│├──┼─────┼───────┼───────┼────────┼────────┤│4│呂詩芳│6929分之687│54672分之32427│320600分之165832│2039分之960│├──┼─────┼───────┼───────┼────────┼────────┤│5│呂進財│X│54672分之3375│320600分之4044│6117分之78│├──┼─────┼───────┼───────┼────────┼────────┤│6│呂明河│X│54672分之3375│320600分之4044│6117分之78│├──┼─────┼───────┼───────┼────────┼────────┤│7│呂閔展│X│109344分之3375│320600分之2023│12234分之78│├──┼─────┼───────┼───────┼────────┼────────┤│8│呂莉欣│X│109344分之3375│320600分之2022│12234分之78│├──┼─────┼───────┼───────┼────────┼────────┤│9│呂圳清│X│109344分之8442│320600分之106809│00000000分之│││││││0000000│├──┼─────┼───────┼───────┼────────┼────────┤│10│ 呂陳花枝 │X│109344分之4221│320600分之10084│00000000分之│││││││617267│├──┼─────┼───────┼───────┼────────┼────────┤│11│呂麗蘭│X│109344分之3537│320600分之10084│00000000分之│││││││615741│├──┼─────┼───────┼───────┼────────┼────────┤│12│黃勝鐘│X│4556分之244│X│2039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