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京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孟澤 上列聲請人京讚建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詠欣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京讚建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抵押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及其清償日期。(聲請人提出本票影本未載到期日,應具狀 陳明 是否已對發票人提示?若是,提示日期即清償日為何?)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