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22號原告深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曾香蓮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被告安駿汽車商行即 徐志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駿汽車商行即徐志銘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3600元,應繳裁判費1萬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