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828號債權人 許文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文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文洲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1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確定在案,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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