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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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所為一○九年度易字第九十四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以109年度易字第94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本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