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97年12月25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清償日期不定期限,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同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
000元,立有借據及簽發本票各1紙為擔保,茲因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上開本票均未獲付款,該筆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履經催討均未清償,前經鈞院9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民事裁定准予拍賣在案,惟因漏未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一併聲請拍賣,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2紙(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4月14日新院燉民碩99司拍91字第799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9年6月11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99年度司拍字第91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芎林鄉│竹林││1055│田│21.33│全部│乙○○所有│││││││││││││││││││││││├─┼───┼────┼───┼───┼──────┼───┼───────┼─────────┼───────────────────┤│2│新竹縣│芎林鄉│竹林││1056│田│75.43│全部│乙○○所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