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91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債務人 李訓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叁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