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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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44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許金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4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金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11211││0月2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金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1%計│││11211││0月26日起││算之違約金,最│││元││││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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