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094號聲請人瑞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梅琴 非訟代理人 曾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崔鳳麟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崔鳳麟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聲請費用500元、相對人崔鳳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已於100年8月2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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