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姚山田 被告 李宗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易字第6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陳美利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