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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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張世和 被告 張雲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1、145、14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4、146、14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75,955元,並援用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案件,就涉及原告即被害人張世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