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 黃徐囑 代理人 黃妙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2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1年12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2年7月1
日屆滿(期間之末日6月29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瓊琳┌──────────────────────────────────┐│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6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76ND01│股票│9│9000││││85759-6││││├──┼──────────┼──────────┼──┼──┼───┤│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76ND02│股票│12│12000││││39348-2││││├──┼──────────┼──────────┼──┼──┼───┤│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股票│1│600│├──┼──────────┼──────────┼──┼──┼───┤│0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股票│1│566│├──┼──────────┼──────────┼──┼──┼───┤│0005│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股票│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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