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609號原告 高國有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被告 江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8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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