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告 潘貴玉 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邱培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5,500元,此裁定已於109年6月4日寄存於原告送達代收人住所地之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新豐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經10日(即自109年6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然原告迄未依法補繳,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施伊玶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