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11號聲請人 蔡如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4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988.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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