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暐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暐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王暐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6.14│101.01.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501號│偵字第61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4│101年度訴字第156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3.28│101.08.27│├─┼──────┼─────────┼─────────┤│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4│101年度訴字第1569││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4.16│101.09.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503號│字第105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