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號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8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9年2月22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玆竟遲至同年3月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上訴人即被告甲○○之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