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2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億誠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景清
洪承揚 盧浩瑋 紀呈凜 蔡孟承 送達地址: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上訴人即被告「紀呈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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