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4號原告 褚冠頎 被告 陳映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11年度交簡上字第36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王兆琳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