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抗告人即原告 張銀城 相對人即被告 張美珠
張銀樹 張銀詠 張美雪
張美燕 葉湖 葉建麟 葉錫錦 葉玉敏 葉淑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