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上訴人 盧昭敏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昭麟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140元。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繼承被繼承人 盧和網 遺產,依起訴時原告請求分割所受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611,450元(詳附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5,257元,扣除已繳納37,140元,尚應補繳18,11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施盈宇附件:原告起訴主張分得座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2分之1,價額為3,506,400元及分得桃園市○○區○○○○段○0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三和三街2號),權利範圍2分之1,價額為105,050元,以上合計價額為3,611,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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