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利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告 蔡金釵
陳永城 蔡國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又原告前以起訴同時向本院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05年度司中調字第403號調解事件),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尚應補繳17,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