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聖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聖桓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王詩銘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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