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1252號聲請人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公司之營利事業變更事項登記卡。
㈡本件據以聲請之本票(發票日到期日均為94年7月28日票載金額為新台幣38304元)原本乙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