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星慧選任辯護人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準備程序就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星慧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前於本院102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