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尤怡蘋 (原名 尤雅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伍拾陸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陸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