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28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郭品妤 原名: 郭素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280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6日下午3時1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持卡基本資料、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到場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