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一三七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五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甲○○ 陳春銘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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